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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
抗 告 人 王永慶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13年5月4日送達於抗告人,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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