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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陳信吉
上列聲請人與聲請人賴坤燦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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