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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9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趙健揚
李秉修
被 告 劉允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0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3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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