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簡聲,15,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鄭旭彤
羅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淑慧間確認界址事件(111年度投簡字第597號),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經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此項訴訟之內容,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判費(最高法院30年渝抗字第177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597號判決確認土地經界線提起上訴,核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式:1,500,000元×(1+1/10)=1,650,000元,依司法院(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命令,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0,000元),聲請人認應依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退還裁判費,容有誤會,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