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5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被 告 林弘豪(原名:林郁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
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