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簡,380,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80號
原 告 林博勝

訴訟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主 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立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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