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1號
原 告 林鴻盛
被 告 林聰智
林群堅
陳秀民
林葉連
林輝謀
林沛瑾
林彩喜
林彩鶴
林彩杏
林永泰
林陳莓
林義峰
林義家
陳此(即陳林素珠之繼承人)
陳柔予(即陳林素珠之繼承人)
陳明杰(即陳林素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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