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埔小,28,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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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2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趙元立
被 告 劉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5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1萬2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7日上午7時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小貨車),行經南投縣埔里鎮中正路口與信義路口時,因左轉彎未依規定,而不慎擦撞原告承保訴外人曾俊嘉所有,並由其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依零件及工資比例賠付曾俊嘉系爭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元(細項:工資3,441元、零件2萬6,559元)。

經計算折舊後之金額為2萬510元等情,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5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事故之前我已與曾俊嘉和解過了,系爭小貨車是我兒子的名字,我亦已賠償給曾俊嘉了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使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駕駛系爭小貨車,因左轉彎未依規定,致系爭車輛受損等情,有系爭車輛行照、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御林車業估價單、發票收據、車損照片等件(見本院卷第17-41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調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為證(見本院卷第47-73頁),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是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被告雖抗辯已與曾俊嘉經埔里鎮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並已賠付完畢等語,有系爭調解書(見本院卷第117頁)在卷可佐,惟查,系爭調解書內容係針對曾俊嘉之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為賠償,而細觀系爭調解書第2點:「有關聲請人之車損求償部分,聲請人自行向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系爭車輛車體險,該公司已於112年8月14日給付修車費3萬元予聲請人,本事件對造人劉俊富有肇責比例,對造人2人同意日後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要對對造人等請求車損代位求償,對造人2人無異議。」

可知,系爭調解書並非就本件系爭車輛之車損部分所為之調解,是以,被告前開抗辯,自屬無據。

㈢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定。

本件系爭事故之肇因,被告雖有前述左轉彎未依規定之行駛過失,惟曾俊嘉亦有違規超車之過失(見本院卷第21頁),當認曾俊嘉就本件事故同有過失。

本院審酌系爭事故之發生,而認其等二人之過失比例,應由被告負擔50%、曾俊嘉負擔50%為適當。

據此,原告雖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車輛維修費用折舊後2萬510元之損害,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但因曾俊嘉就系爭事故應負50%之與有過失責任,已如上述,依民法第217條規定,經減輕被告賠償金額之50%計算結果,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即為1萬255元(20,510×50%=10,255)。

四、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萬255元及自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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