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埔救,3,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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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邱妤喬

代 理 人 藍明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王泉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3年度埔補字第80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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