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埔簡,2,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埔簡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楊儒炎
陳雯真
楊玉琴
楊玉惠
楊博丞
楊博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三、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2日代位被代位人楊玉如提起分割被繼承人楊温鴻所遺如附表編號1、11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訴訟,嗣本院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調得上開繼承登記資料,知悉楊温鴻之遺產除系爭遺產外,尚有如附表編號2-10所示之遺產,有楊温鴻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參。

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分割遺產之標的範圍並更正其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2年12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固於112年12月29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惟迄今仍未將楊温鴻全部之遺產分割標的列為本件訴訟欲聲明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原告提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可憑。

是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1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2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3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4) 4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5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4) 6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4) 7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8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9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0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11 其他 檳榔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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