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10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筍(即許書哲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書哲之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