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小,110,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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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110號
原 告 王資鋌

被 告 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98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4,9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2年7月23日前之某日起,加入由真實年籍資料不詳、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暱稱「順風順水」、「牛軋糖」之成年人等所組成達三人以上,以施用詐術為手段,而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同時約定以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作為其擔任車手及出面提領詐騙款項之報酬。

謀議既定,被告遂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與「順風順水」、「牛軋糖」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而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施用詐術之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許,佯裝買家,向在「旋轉拍賣」平臺販賣增高鞋之原告訛稱:其欲購買增高鞋,然因帳戶被凍結,請其聯繫客服等語,再假冒「旋轉拍賣」平臺客服人員,要求原告依指示刪除合作金庫銀行應用軟體及轉帳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14日18時29分許,網路轉帳24,980元至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見詐欺得款,旋輾轉推由「順風順水」通知被告,由被告於112年8月14日18時38分許、同日18時39分許,在南投縣○○鄉○○路000號之陽信銀行南投分行ATM接續提領20,005元、4,005元,合計24,010元,及承「順風順水」指示,將領得款項置於「順風順水」指定之地點,任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水之成員將款項取去,而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使偵查機關難以查悉詐欺犯罪所得所去何處,更無從得知最終取得者真實身分之洗錢效果,被告則因從事提款3日,而實際獲有9,000元之報酬。

被告上開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96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而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上開2萬4,98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4,9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沒有拿到那麼多錢,現在在執行中沒有辦法償還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13-23頁),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光碟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被告就前開詐欺行為,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至被告抗辯其沒有拿到那麼多錢等語,並不影響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無可採。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萬4,980元,為有理由。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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