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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15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謝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小額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以113年度投補字第10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於113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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