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26號
原 告 李應舜
被 告 周士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項、第2項間漏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應予增列更正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所謂顯然錯誤,於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在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之。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已論述原告請求一部准許及逾此以外之請求,應予駁回。
惟本院判決就原告請求無理由部分,有漏未於主文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之顯然錯誤,自應予增列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