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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35號
原 告 林蕎芯
被 告 洪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7、8月間某日,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照片、個人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下稱系爭詐欺人員)使用。
嗣系爭詐欺人員與被告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系爭詐欺人員以被告所提供之前開資料申請MaiCoin帳戶(入金地址: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虛擬帳戶),並向原告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27日13時14分、13時16分、13時21分許,以代碼繳費方式分別支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2萬元、1萬元至系爭虛擬帳戶內,系爭詐欺人員再於111年8月27日17時42分自系爭虛擬帳戶提領4萬8,630元至系爭帳戶,並經被告提領該款項。
被告上開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
而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上開5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警詢筆錄、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13-18、31-81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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