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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6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張莉貞
被 告 吳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以112年度中小字第3147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1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6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王文龍,業於起訴後變更為鄧文傑,並由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9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向本院陳報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鄧文傑,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已自行扣除合理折舊減縮請求金額,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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