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簡,385,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85號
原 告 涂恩平

被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3年5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

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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