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簡,61,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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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1號
原 告 林鴻盛
被 告 林聰智

林群堅
陳秀民

林葉連

林輝謀
林沛瑾
林彩喜
林彩鶴
林彩杏
林永泰

林陳莓

林義峰
林義家
陳 此(即陳林素珠之繼承人)

陳柔予(即陳林素珠之繼承人)

陳明杰(即陳林素珠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聰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此、陳柔予、陳明杰為被告陳林素珠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林素珠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此、陳柔予、陳明杰,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憑。

惟兩造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陳此、陳柔予、陳明杰為被告陳林素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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