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簡,61,202407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1號
原 告 林鴻盛
被 告 林聰智

林群堅
陳秀民

林葉連

林輝謀
林沛瑾
林彩喜
林彩鶴
林彩杏
林永泰

林陳莓

林義峰
林義家
陳此(即陳林素珠之繼承人)

陳柔予(即陳林素珠之繼承人)

陳明杰(即陳林素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