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簡,81,202405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景元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蘇怡真
柯展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3年5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萬5,500元,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4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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