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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劉學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信諒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正確之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相對人張信諒於起訴前之民國105年2月19日即已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於知悉相對人張信諒死亡後,並未陳報繼承人資料。
爰定期間命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張信諒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相對人。
全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相對人。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相對人、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及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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