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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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