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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投小字第五五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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