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2,投小,559,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投小字第五五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