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3,投小,58,2004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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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投小字第五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僱請原告跑新聞,原約定原告之薪資為按件計酬,嗣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兩造在電話中約定原告之薪資改為每月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且被告自九十一年八月起即每月給付原告三萬元,而兩造間僱傭關係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終止後,被告就九十二年三月份薪資卻僅給付原告二萬元,迄今尚欠薪資一萬元,為此請求被告給付一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而被告則辯稱:原告之薪資乃按件計酬,九十一年七月份薪資為二萬八千元,已於同年八月九日匯款,同年八月份薪資為八千八百元,已於同年九月十二日匯款,而九十二年三月份薪資為二萬元,已於同年四月十日匯款等語。
二、經查,被告辯稱:原告之薪資乃按件計酬,九十一年七月份薪資為二萬八千元,已於同年八月九日匯款,同年八月份薪資為八千八百元,已於同年九月十二日匯款,而九十二年三月份薪資為二萬元,已於同年四月十日匯款等語,業據被告提出與所述相符戶名「甲○○」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為證,經核戶名「甲○○」之郵政存簿儲金簿記載款項轉出情形,與原告所提其魚池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記載款項轉入情形,二者之日期及金額相符,是被告所辯前詞,尚堪採信,而原告主張前情,尚非可採。
三、從而,原告之薪資乃按件計酬,其九十二年三月份薪資為二萬元,被告已於同年四月十日給付完畢,則原告主張:被告就九十二年三月份薪資僅給付原告二萬元,迄今尚欠薪資一萬元,為此請求被告給付一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又本件應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一千元,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應由原告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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