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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補字第四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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