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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投簡字第43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保證責任臺灣省甲○○○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8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 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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