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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調補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固繳納聲請費新台
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參拾萬元,應徵聲請費貳仟元,扣除聲請人前繳聲請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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