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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埔小字第八三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即游斐如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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