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4,投小,275,2005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投小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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