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4,投補,71,200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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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七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建物占用初估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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