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投調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是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