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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埔補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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