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4,投小,299,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二號五樓
丁○○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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