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4,投簡,255,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25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8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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