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4,投補,73,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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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七三號
原 告 甲○○玲即宏昌木材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木構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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