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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八二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右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偉達電氣工程行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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