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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3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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