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5,投簡,54,2006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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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簡字第54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八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月8日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8日起至98年9月8日止,第1期至第3期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點84碼,第4期至第6期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7點84碼,第7期至第60期依原告公告儲利率指數加41點84碼,目前利率為百分之11點88,如未依約給付本息,則喪失期限利益,應就其全部借款一次全數清償,並約定如有遲延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自94年1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迄今尚欠貸款本金483,442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惟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業據提出貸款申請書、貸款契約書、催收呆帳收回查詢及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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