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5,投小,51,2006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部分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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