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5,投簡,48,200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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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六千零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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