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5,投補,31,2006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3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3,6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5,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6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600元,尚欠新台幣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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