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小,943,2009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943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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