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埔小,206,2008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小字第20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7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嗣於97年7月5日提出書狀陳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萬元,然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