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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226號
原 告 門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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