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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28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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