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簡調,368,2008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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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調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7年5月13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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