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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1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埔里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埔里鎮○○段182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埔里鎮○○路571巷5號、7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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