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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甲○○
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
求之;又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
段參照)。再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
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
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
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已申請協
文件國家賠償法第37條參照)
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
是本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南投縣政府、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等機關以書面請求國家賠償,遭被告南投縣政府、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
議不成立等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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