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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321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己○○
戊○○
輔 佐 人 乙○○
樓
被 告 甲○○
摟
輔 佐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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